四、结语 以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为起步,日本经过120年曲折发展的坎坷进程,堪称亚洲诸国的宪政典范。
[14]现代著名学者、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胡适(1891-1962)同样认为,民主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只不过是一种过程,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开始,开始时不妨从小规模做起……从幼稚园做起,逐渐升学上去。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
类似的观点认为,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例如,论文《日本近代立宪主义产生的源流》,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起始。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Books)。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
[19]张佛泉:《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前揭书《民主·宪政·法治》(上),第93页只是宪法学说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不同阶段中,因各有其不同的表现,故必须分别加以研究。在对比较法资源的借鉴上,也能注重本土化,自觉将外国宪法学理论与中国的规范基础相结合,避免规范原理的直接移植。
宪法学的专业化表现为宪法学解释方法的自觉与积极运用。以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发表的论文为分析对象,对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一些热点问题做简要介绍。田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1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圆桌会议的主题即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学者们围绕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交流与研讨。
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符合宪法理念与宪法原则,以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主张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通过财政立宪推进中国宪政进程。
具体到公债、预算以及财政立宪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由此主张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回首百年,宪法学界发表了诸多回顾、纪念、反思辛亥革命的论文。
六、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2011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中国化两个方面继续向前迈进。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美国宪法学的一些问题也出现了新的认识。有学者认为,需要从宪法的意义上对税收的内涵进行解读,以展现其中蕴含的宪政主义精神。有学者对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了分析,指出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与规范体系,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
宪法学的中国化是指宪法学研究中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在分析具体判例时,相关的研究也能更加深入和细致,呈现出判决的全貌,避免了简单的结论式的引用。
有学者从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义务出发,从制度性保障的角度论证了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9月17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了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宪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就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对话。
如果对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进行合宪性解释,就不应将私密的多人性行为简单地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应建立理论框架与方法论,善于将宪法价值引入刑法案件的分析之中。学者们从宪法的角度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探讨了宪法上社会权条款的含义与实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与国家义务、社会保障权与传统政治观念等命题。对美国宪法学的研究也在继续深入,有学术刊物组织了关于美国企业法人的宪法权利的专题研究,关于伊利、比克尔、桑斯坦等美国重要宪法学者的司法审查理论也有专文探讨。总体而言,今年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宪法与刑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在方法论上,从文本出发的规范分析作为宪法学特有的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得到了日渐自觉与娴熟的运用,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专业槽。2011年,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程序相继启动,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础,宪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自然成为宪法学界与诉讼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5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办了城市化与宪法发展研讨会,探讨城市化背景下的财产权边界等当下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宪法问题。关于公债,有学者认为,公债发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备宪法关系的形式特征,其发行依据是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债发行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公债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有关公债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社会保障与宪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社会救助的实现从国家与家庭并重转变为完全着落在国家身上。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对此,有学者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实现了预设的目标,但仍存在税制不平等、各地财政收入不均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实现财政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即分税制的收入划分应遵循效率、公平和适应等原则。二是社会救助的性质从统治者的恩惠转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
马伯里范式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未能真正把握司法审查的意义所在,只有在纵向分权的国家建设视野内,才能合理地解释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功能。8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主办了第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讨论了中国制宪史相关范畴、国家机构、基本制度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及其审查方法和解释理论等命题有学者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宪法上职业自由权、平等权等相关基本权利条款的分析,探求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并对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进行解释。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还突出地表现在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与反思上。
也有学者就地方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梳理了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认为我国的自治学说直到民国中后期才完成了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的转变,并将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视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嬗变的最大收获。在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时,有学者指出,现代国家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权的实现需要经历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
如果对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进行合宪性解释,就不应将私密的多人性行为简单地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应建立理论框架与方法论,善于将宪法价值引入刑法案件的分析之中。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符合宪法理念与宪法原则,以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专业化表现为宪法学解释方法的自觉与积极运用。201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可以预期整个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将围绕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功能展开,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意识、宪法文化等问题也将成为学界、民众和政府共同关注的话题,从而兴起新一轮的宪法研究与宣传的高潮。
在2011年的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努力构建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表现了我国宪法学的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五、财政与立宪主义价值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财政立宪主义。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审查史内,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纵向审查,即中央对地方的宪法审查。有学者系统地研究了地方立法权的权力来源、地方立法权的内容与类型、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不抵触原则的解释等问题。
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上还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保护等问题。(一)宪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有学者认为,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
规范宪法学以规范主义为取向,主张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或者价值体系的规范系统去调控公共权力。9月17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了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宪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就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对话。